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。根据国家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》与《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》的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一条 编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
⒈学校设立学报(人文社会科学版)编辑委员会与学报(自然科学版)编辑委员会,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。编辑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报编辑部;
⒉学报(人文社会科学版)编辑委员会与学报(自然科学版)编辑委员会分别由21—29人组成,设主编、副主编各1名。主编、副主编由学校聘任;
⒊编辑委员会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三年。期满应重新调整,调整的人员不少于编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。
第二条编辑委员会委员的条件
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,政治责任心强,作风正派,团结同志,顾全大局,秉公办事;
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,现在职且原则上能任满一届;
⒊治学严谨,学术造诣深,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;
⒋身体健康,热心学报工作,能承担一定的组稿、编审任务,积极参加编委会的活动。
第三条 编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
⒈听取学报编辑部的工作汇报,对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与咨询;
⒉对学报栏目的设置、选题组稿计划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;
⒊承担有关组稿、审稿工作,对学报的学术质量把关;
⒋审议学报编辑部提请审议的有关办刊业务事项。
第四条 编辑部的职责
⒈承担编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;
⒉负责学报的组稿、审稿、编印、出版、发行等工作;
⒊提出编辑委员会的调整方案与委员的初步人选,报学校审定;
⒋负责学报的业务交流与对外联系。
第五条 本条例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